
不合法。
房屋作為公民的個人財產,在拆遷時必須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拆遷。其條例中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地方不得偏離補償標準。
其次必須是先補償后拆遷,采取“先補償后拆遷”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
對于補償標準,選擇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標準是房屋的建筑成本加上土地的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是拆一還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